反诉和本诉可以一并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因此,反诉和本诉可以一并审理,以便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反诉程序如下:
1、被告人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2、法院受理反诉申请,审查是否符合反诉的条件;
3、如果符合反诉条件,法院会对反诉进行立案,并将反诉传唤原告出庭;
4、原告出庭后,法院会组织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审理原诉和反诉;
5、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原诉和反诉都得到支持,就会分别作出两份判决书,分别对原诉和反诉进行处理;
6、如果原诉和反诉有其中一方败诉,败诉一方可以提起上诉或上诉和抗诉。
反诉书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与本诉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又不同于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的诉讼请求虽然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关,但反诉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反诉的诉讼请求仍然有效;
2、反诉理由具有针对性。反诉书是针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的反驳理由,因此反诉理由必须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具有针对性。反诉理由必须明确、具体、充分,能够证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
3、反诉书具有证据性。反诉书是一种证据,可以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起到证明作用。反诉书中的事实和证据必须是真实、客观、合法、与案件有关的。反诉书中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应当明确、具体、充分、可信,以证明本诉中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合实际情况;
4、反诉书具有法律性。反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反诉是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提起的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通俗地说,就是被告人对原告也提出了起诉。反诉可以是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关的争议,也可以是原告在诉讼中可能要求承担的连带责任或反过来要求原告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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