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是: 人民检察院发现 刑事诉讼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 、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 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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