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物的价值往往并不与其担保的债权额相等,有的超出债权额,有的则不足清偿债权额。抵押物的价值超出债权额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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