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有以下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等情况可以抓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