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探讨

2022-03-06 来源:易榕旅网

外观专利权赔偿标准在5000元至30万之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包括保护范围、相同或类似商品判断和对比分析。外观专利权保护期限为十年。

法律分析

一、侵犯外观专利权赔偿标准

侵犯外观专利权赔偿标准一般是在5000元以上至30万以下之间确定,最高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50万元。对与专利侵权的行为我国在法律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条款来制约,同时对于受侵害的一方的损失我国的法律上也有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也有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国法官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三、外观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多少年

外观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且一般申请日起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自当事人申请之日其计算二十年,用新型专利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自当事人申请之日其计算十年。

拓展延伸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与举证责任

在外观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是至关重要的。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外观专利权的侵犯。作为原告,应当收集并提交包括专利文件、设计图纸、产品样本等在内的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专利权的有效性和侵权事实的存在。而被告则需要在辩护时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指控,例如证明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设计存在区别等。在法庭上,双方的证据质量和充分性将直接影响诉讼的结果。因此,理解和正确履行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对于外观专利侵权诉讼的各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结语

外观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计算起始日期一般从申请日开始。在外观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至关重要。原告需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包括专利文件、设计图纸、产品样本等。被告则需提供证据反驳指控,证明产品与原告专利设计存在区别。法庭将根据双方的证据质量和充分性作出判决。理解和履行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对于外观专利侵权诉讼的各方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