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救护车符合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统一车辆编号、车体标识、设备配置,定期检修和消毒(2)救护车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执行公安部门关于特种车辆号牌、年检及报废的规定,参加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无手续不全、带有故障隐患、超期服役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运行。(3)医疗机构的车管部门定期组织安全驾驶和业务技术培训。(4)救护车由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行政区划不清或交界地带,由首次接听急救电话的急救中心(站)负责调派车辆并做好转接工作。(5)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警笛警灯。(6)救护车没有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 (五) 加强急救车辆等急救运载工具和装备配置。各地要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厉行节约原则,合理配置急救中心(站)救护车数量,偏远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配置数量。遵循合理、必须、均衡原则,完善不同用途和性能救护车配备。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需要购置或采取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配备水上、空中急救运载工具。车辆、担架等运载工具及装载的医疗、通讯设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满足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提高装备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救护车等急救运载工具以及人员着装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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