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负责制是“一岗双责制”和“任期问责制”。其中,“一岗双责制”是指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时既要履行本职工作职责,同时也要对其辖区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工作负责;“任期问责制”是指领导干部在一定时间内担任某一职务后,需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群众的评价,不合格者将被问责。
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负责制,旨在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提高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其中,“一岗双责制”可以使领导干部更好地了解辖区内的各项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任期问责制”则可以使领导干部更加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和工作的改进,避免出现长期无所作为的情况。
如何落实“一岗双责制”和“任期问责制”?为了落实“一岗双责制”和“任期问责制”,需要加强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机制。在考核评价工作中,应当注重对领导干部履行本职工作职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并将其作为干部晋升和调整岗位的重要参考依据。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负责制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实践中,要不断完善负责制的落实机制,确保其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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