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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赔偿如何赔偿受害人

2022-06-29 来源:易榕旅网

诈骗赔偿的受害赔偿方式包括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定性诈骗犯需要满足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等要件。诈骗案不一定需要请律师,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请律师,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保障其诉讼权利,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分析

一、关于诈骗赔偿的受害赔偿方式

诈骗赔偿受害人的途径是通过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怎么定性为诈骗犯

定性诈骗犯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3.本罪在客观方面应当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诈骗案需要请律师吗

诈骗案不一定需要请律师。诈骗案件可以请律师也可以不请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请律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保障其诉讼权利,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拓展延伸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其财产,从而使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使被害人遭受损失,并且希望由此获得利益,从而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 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即行为人使用欺骗、谎言、隐瞒事实等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其财产。

3. 诈骗罪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即行为人通过欺骗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包括对事实的错误认识以及对行为的错误认识。

4. 诈骗罪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即被害人因被诈骗而自愿处分其财产,包括金钱、财产权利等。

5. 诈骗罪行为人取得财物。即行为人通过欺骗等手段,使被害人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其财产,同时行为人取得财物,则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结语

诈骗赔偿的受害赔偿方式包括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定性诈骗犯需要满足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等要件。诈骗案不一定需要请律师,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请律师,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保障其诉讼权利,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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