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是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第二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第三点是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第四点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第五是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第六点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第七点是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第八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九其他的比如说,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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