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买卖政策限制多套房屋购买,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和贷款期限。对住房需求差异化的信贷政策进行深化,并加大住宅用地供应,控制房价预期。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的管控,对高价申报的房屋实施价格指导。
法律分析
一、天津户口房屋买卖政策是什么?
1、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3、认房认贷,二套房首付比例上调至60%,最高可贷25年。
在天津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天津市对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哪些政策措施?
1、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
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2、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3、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结语
天津户口房屋买卖政策限制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多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同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需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此外,二套房首付比例上调至60%,最高可贷25年。对于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天津市还加大了住宅用地供应,加强了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