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顺序按照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按照第一顺序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多个遗嘱的情况下,以公证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的效力相同。如果存在多份公证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如果缺少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分析
在有多个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份公证遗嘱,那么以公证遗嘱为准,它的效力比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更高;但是如果存在多份公证遗嘱,那么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如果缺少公证遗嘱,那么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换句话说,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的效力是相同的。
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二、遗嘱有效要具备哪些条件
遗嘱有效要具备的条件有: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三、遗嘱继承顺序是什么
遗嘱继承的顺序,按照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即可。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遗嘱人的遗嘱,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拓展延伸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通过遗嘱形式对其财产进行处分,并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有效方式。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处分遗产的范围,遗嘱中关于遗产处理的规定,以及遗嘱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遗嘱的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如果立遗嘱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意思表示不真实,遗嘱将无效。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遗嘱处分遗产的范围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或者过于宽泛。遗嘱中关于遗产处理的规定必须合法,不能侵犯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遗嘱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遗嘱的有效性是遗嘱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只有符合上述要件的遗嘱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遗嘱存在违反上述要件的情况,遗嘱将无效,遗嘱中的有关部分也将被视为无法律意义。
结语
遗嘱继承的顺序以遗嘱内容为准,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同时,遗嘱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如具有立遗嘱能力、遗嘱内容真实表示、处分遗产合法等。遗产按照第一顺序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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