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当年度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500元(均含当年个人账户额度)以上,2000元以下部分,补助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医疗报销规则》门诊及住院待遇: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普通门(急)诊待遇:
参保人员当年度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500元(均含当年个人账户额度)以上,2000元以下部分,补助50%。在我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刷卡就医的,补助60%。
(二)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为13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650元;结算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
2501元至20000元,报销比例为80%;20001至12500元,报销比例为85%。125000元以上,按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规定,即报销85%,上不封顶。
(三)规定病种待遇:符合规定病种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视作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