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供暖不热可直接去当地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1、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2、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3、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4、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3、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4、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5、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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