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需证据材料,如发现非法收集证据情形,可要求说明合法性。审查案件若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最多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若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有可能,可能再次退回补充侦查,
每次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二次,每次审查起诉时限最长均为一个半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拓展延伸
检察院是否具有释放被批捕人员的权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检察院并没有直接释放被批捕人员的权力。一旦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批捕人员通常会被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羁押和进一步调查。然而,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决定时拥有监督权,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审查证据,并提出异议或建议。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或存在其他问题,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不起诉或撤销逮捕的申请。最终,法院会根据检察院的意见和自己的判断作出最终决定,决定是否释放被批捕人员。因此,检察院在释放被批捕人员方面并没有直接的权力,而是通过参与司法程序来影响最终的释放决定。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但补充侦查次数最多不超过二次,每次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尽管检察院没有直接释放被批捕人员的权力,但他们可以通过参与司法程序来影响最终的释放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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