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不给户口本让我迁移户口的办法: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可直接申请户籍证明或补办户口簿,再依法办理户籍登记。依据《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九条。
法律分析
离婚后男方不给户口本让我迁移户口的办法:女方可以与男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村委会或居委会调解。若调解不成的,女方可以直接申请户籍登记机构出具户籍证明或直接补办户口簿;再依法办理户籍登记。
法律依据:
《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拓展延伸
前夫阻止女儿户口迁移,如何维护子女权益?
当前夫阻止女儿户口迁移,维护子女权益的关键在于合法途径和法律保护。首先,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其次,收集证据证明前夫的阻止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聊天记录、通信录、见证人证言等。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部门介入,或者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寻求解决。同时,注意维护子女的利益和福祉,确保他们的生活和教育权益不受到侵害。最后,坚持合法权益,不断追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子女的权益和福祉。
结语
合理合法地维护子女权益是当前夫阻止女儿户口迁移的关键。首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其次,收集证据证明前夫的阻止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部门介入或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寻求解决;同时,维护子女的利益和福祉,确保他们的生活和教育权益不受侵害;最后,坚持合法权益,追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子女的权益和福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