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医患双方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三条途径:
①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②由当事人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③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积极引导医患双方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是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组织医患双方当场封存病历资料和药品等实物,由医患双方共同签字见证。
人有死亡的,要把尸体解剖的重要性及时限(常温下48小时内,冻存条件下7日内)明确告诉患方,以便为鉴定提供重要物证;
2、医疗纠纷由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是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或是调解、判决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院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或是调解书、判决书;
3、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和当班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
4、院办接到科室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要组织全院力量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
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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