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负责督促检查全市各乡镇(办事处)、部门(单位)执行上级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心工作、重要工程等重要事项的督促落实,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的督查工作。(二)负责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反馈和跟踪督查,市人大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督查。(三)负责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全面了解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影响工作推进的重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四)受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牵头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安定团结的“热点”、“难点”问题。(五)负责全市督查队伍的管理和督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它督查工作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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