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赠与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2、但如果受赠人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等因素,已经为准备接受赠与财物而作出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此时赠与人不得因其反悔行为而享有受赠人付出的利益,即无过错受赠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赠与人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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