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签订;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5)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无据可查。根据《民法典》第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条件。另外,受欺诈方可要求撤销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以下这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以欺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拓展延伸
无效条款如何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无效条款是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或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条款。这些条款可能涉及价格、交付、质量、维修责任等方面。当合同中的某个条款被视为无效时,可能会对整个合同的有效性产生影响。无效条款的存在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使合同受到法律的限制或无法执行。因此,当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应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违法、无效的条款的存在,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
结语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一些无效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欺诈、胁迫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并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若一方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在不真实意思下签订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应注重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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