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中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确保标的物无瑕疵; 三、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 四、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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