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拆迁安置房不动产权证,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拆迁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的办理要符合两个条件:1、被拆除的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上,且有权属证明。2、安置房所在的整栋楼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具备以上条件后,被拆迁人可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补偿安置结算单、缴费发票、测量报告、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到当地房管局申请办理拆迁安置房产权转移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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