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决策、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防震减灾职能,促进地震科学的进步,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坚持以预报为主,测报防抗救结合的方针,走综合防御的道路,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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