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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2024-03-08 来源:易榕旅网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收回: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2)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土地使用;3)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或未获批准;4)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划拨土地;5)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拓展延伸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及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或政府有权收回已经划拨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会被收回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土地用途规划进行合理利用、未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等。具体的收回程序和方式也在相关法律中有所规定,包括通知限期整改、责令停止使用、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对于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况,相关当事人应及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申诉或诉讼等救济措施。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条件及程序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当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划合理利用、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等情况下,国家或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况,当事人应及时履行义务,并依法采取申诉或诉讼等救济措施。法律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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