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合同没生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表现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缔约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缔约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缔约人违反的先合同义务给相对人带来信赖利益损失,缔约人的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人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责任的产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
二、缔约者还有过错责任吗
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之一是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如果另一缔约人的损失非因对方的过错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顺利订立时就不存在缔约过失。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三、履行合同主体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责任有缔约过失责任、预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无效(被撤销)责任四种。其中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未生效的缔约阶段,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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