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或是离婚时,将房产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或事后出于某些原因,一方或双方反悔,要求对房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并无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思。同上述,对于已过户并完成合法登记的赠与房产,一般不得再行使撤销权。但若有证据证明真实意思并非无偿赠与,只是出于其他一些原因,将房产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若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考量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假如可以证明确实没有无偿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实践中不太容易。
2、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并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双方离婚时,另一方提出异议,认为一方未经己方同意,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并赠与未成年子女,该行为应属无效,依法应当撤销。对于此种情形,实践中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不支持的理由是,鉴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性,且该赠与行为亦不违背传统情理,法院倾向于不认为系无权处分,更不会认为系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实践中不支持的较多。
一、夫妻双方离婚可以把房子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吗
1、夫妻双方离婚可以把房子过户给未成年子女的。但有前提条件,即如果过户共同房产的,夫妻双方作为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人,应当协商一致,才可以将房产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但如果是一方个人房产,则仅需要房产所有权个人主张赠与,即可依法将房屋赠与子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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