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一般定性为盗窃罪,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行为的定性的问题,下面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一、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行为的定性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一般定性为盗窃罪,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否为吸收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吸收犯,盗窃了信用卡并使用了违法所得属于吸收了其它行为,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别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2)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有预备行为又有实施行为时,预备行为为实施行为所吸收;(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某人在共同犯罪中开始为从犯,后来成为骨干分子,则其从犯行为为主犯行为所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成立后的罪名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吸收犯罪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相关情况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特别是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网咨询专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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