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双方没有约定,而教育局与学校的情形各不相同,监护责任的范围不能明确,教育局如何行使监护权利难以确定,监护责任根本无从谈起。收取的学费是根据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规定收取的教育费和管理费,并不是根据合同或法律法规收取的监护费。由于送未成年人上学不是依据委托教育合同进行的,故不属于履行委托合同的民事行为,教育局与学校的关系属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更不属于“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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