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工伤保险补偿实行哪种原则?

2021-02-17 来源:易榕旅网

工伤保险补偿原则包括无责任补偿、国家立法强制实施、风险分担互助互济、个人不缴费、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决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赔偿开始、每月办理保险手续。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补偿实行的原则主要包括: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具体如下: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

5、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6、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7、每月20日-30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拓展延伸

工伤保险补偿的核心原则是什么?

工伤保险补偿的核心原则是确保受伤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这一原则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补偿应当以受伤员工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包括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伤残津贴等。第二,补偿应公平合理,不论受伤员工的工资水平或职位高低,都应享有同等的补偿权益。第三,补偿应及时足额,以便受伤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治疗和生活保障。综上所述,工伤保险补偿的核心原则是确保受伤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既体现了社会责任,也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结语

工伤保险补偿的核心原则是确保受伤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这一原则基于以下几个方面:无责任补偿、国家立法、风险分担、个人不缴费、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工伤保险补偿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受伤员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及时足额地获得必要的医疗治疗和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