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吗?
1、当地的人才中心。
2、当地的教育局。
3、国有企业、政府、学校,还有一些大型企业一般都会有,私企里一般是寄在公司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费公司会出。
按国家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工作单位有人事管理权限,可以保管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交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或大中专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二、离职时如何将档案存入单位
辞职后马上有新的接收单位,可直接将档案、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全部转移到新单位。如果没有,相关部门建议可先将档案存放在人才市场等能够托管档案的部门。辞职后档案怎么办?《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假如你辞职的那家单位将你的档案是委托在人才市场保管的,您要做的是拿着这证明到人才市场去把你的档案由委托报关转为个人委托保管。换了公司之后,拿着和新的公司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劳动市场,重新办理托管就可以了。其实这种档案的转托管手续在异地办理工作时比较有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都会有专门的员工来负责员工档案方面的问题,他们一般都会帮忙办理,但是有些不太正规的公司也会要求我们自己办理,这时候就要到社保局去咨询具体的办理方式了。如果单位是直接为我们保管档案的,那就更简单了,找到新单位就把档案转到新单位即可。相关法律条文:《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内容: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三、单位里我的档案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关系吗,档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般讲人跟着档案走,与谁订立合同,档案在哪保管,但是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有的单位将其放在社保中心或是人才交流中心,每个月只交单位应交的保险费,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必须订立劳动合同,这是今年新的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
四、事业单位记过处分会记录档案吗?
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纪委监察部门作出的警告处分会记入档案的。行政警告亦称警告,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处分,是轻于记过的一种处分。对于违反国家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一定的损失,已构成纪律处分,但情节较轻,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期限是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以内给予处分,至迟不得超过两年。处分决定记入本人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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