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办理程序如下:
1、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
3、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
4、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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