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大多数人会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是有案必立的,但是刑事案件的立案主导权不单在于公安机关,也在于检察院,因为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具有监督权利,那么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时间在司法实践中是怎样的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当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做出解释时,公安局应当在七日以内做出回复,检察院又可根据公安机关回复要求公安机关在十五日以内立案或者撤销案件,这之后,如果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的要求认为有异议,可在五日内经县级负责人批准向同级检察院提复议,收到复议之后的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答复决定,公安机关对此答复决定仍提异议,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十五日内作答复。综上可知,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一个具体时间内的自由时间,依据具体情形而不同。
一、刑事案件不立案咋办
1、公民报案并不受立案管辖的限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一般是以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2、控告人的监督
公安部规定,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该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
3、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的而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4、公诉转自诉
二、立案不处理如何投诉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该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立案后不处理的,报案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举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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