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离婚的电子证据:可以以合法手段获取对方的不忠实婚姻的短信,录音,电子邮件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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