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行政权力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行政权力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二、福州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办理条件
1、所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登记须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查询婚姻登记档案需要复印的,应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保存的纸质档案(现2000年1月1日之前的档案均已转存市档案局);
3、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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