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未过户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但对房屋仅享有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导致房产证未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变动规则
1、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原则。
2、如果是房屋等不动产,不但需要签订买卖合同,还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这样物权才转移;动产如桌子,只要当事人付了签,卖货人把桌子给了买的人,物权就变动了。
3、不动产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办理登记手续;动产只需把动产交给对方就可以了,对动产交付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即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农村房屋买卖需注意哪些
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满足法律上对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第二,村民在申请宅基地后,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第三,农村房屋买卖仍然以登记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购买农村房屋只有在办理登记后,买房人才能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三、房产没有初始登记能否买卖
房屋商有初始登记的,不影响房屋拥有人买卖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当事人或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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