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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2020-07-26 来源:易榕旅网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费的支付责任问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初次伤残鉴定费用,而购买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初次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垫付,后期可向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索取。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垫付,若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则由申请人负担,不一致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垫付,一致则由申请者负担,不一致则退还。

法律分析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费谁出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

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级别,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垫付鉴定费。复查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者负担;结论不一致的,退还申请者垫付的复查鉴定费。

拓展延伸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费的支付责任如何确定

确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费的支付责任涉及多方面的考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雇主应承担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费用。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雇主能够证明工伤责任不在其身上,或者存在其他相关责任方,支付责任可能会发生变化。此外,一些地区可能有特殊规定,例如政府部门或保险机构参与支付。最终,支付责任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工伤事故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建议当事人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明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结语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费的支付责任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承担初次伤残鉴定费用,而工伤保险基金则负责支付已购买工伤保险的职工的鉴定费用。如果存在异议并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申请人需预先垫付鉴定费用,若结论与初次鉴定一致,申请人负担费用,若不一致,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对于伤残等级复查鉴定,申请人也需先行垫付费用,若结论一致,申请人负担,若不一致,则退还费用。具体支付责任的确定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明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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