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最新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将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所谓管辖纠纷,是指两个以上机关或组织在实施某一处罚时,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未开庭审判的,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查限制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6、《解释》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人民法院。
7、《解释》第二十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所有案卷材料退回,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所有案卷材料应当移送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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