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开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
1、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2、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3、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
(4) 指定 (委托 )证明;
(5)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指定(委托)书》。《指定(委托)书》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分公司开业提交的材料有:
1、司法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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