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40条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根据第441条规定,以票据等质押的,质权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证的,需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分析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下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拓展延伸
权利出质的范围及条件
权利出质是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特定权利作为担保质押给他人,以获取资金或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权利出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利、知识产权、债权等。具体的出质条件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异,通常包括权利人具有完全的权利和处置权、出质合同的书面形式、出质登记等。此外,出质的权利应当是合法、有效且无限制的。权利出质有助于提高借款人的信用度,但出质人需注意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以及风险评估。在权利出质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权利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借款人也能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
结语
权利出质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出质的范围广泛,包括汇票、债券、知识产权等。质权的设立取决于权利凭证的交付或出质登记的办理。权利出质有助于提高借款人的信用度,但出质人需谨慎考虑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在权利出质过程中,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权利人和借款人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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