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要对现场中与交通事故案件所有的元素,包含道路、建筑、设施、标志、标线、车辆及痕迹与附着物、路面痕迹、散落物等等,全面测量与记录,并且各元素之间必须有关联,即不能孤立,便于以后能恢复现场全貌。2、细致,表现在车辆及其他物体痕迹面积形状、离地高度要详细勘验,明确受力方向及痕迹专向;对路面轮胎痕迹,要分清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痕;对路面挫划痕要查明车辆或物体,那个部位与路面所形成,对路面印痕的各种形态,起末点、变化点等均要细致勘验;对车辆及物体表面附着物的勘验;对人体伤情、衣着、鞋底等的勘验。同时确定接触点,并用粉笔标注,围绕接触点,确定基准点。3、测量,一般是采取平原道路用直角坐标法测量;山区道路用三角定位法测量,测量时严格按照公安部05年颁布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标准进行。4、检查,现场检查档位、灯光装备、方向及制动应能等,有的雨天还要检查雨刷器等;有人员受伤的到医院检查受伤部位、外衣痕迹等。5、固定、提取、保全,对各种痕迹、物证全部采用先固定后提取方式,固定采用文字叙述与照像、摄影多种方法,提取用专用工具,并用无污染纸袋、塑料袋保存。有必要时,还要将肇事车辆扣留于室内停车场,常用的提取有物证如现场遗留的散落物、车内证件、鞋与衣服等,微量物证有血迹、毛发、人体组织、衣服纤维、漆皮等,当然手印、指纹、橡胶、沥青等较少提取,有的也不便提取。
一、足迹在侦查破案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分析案件性质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所发生的事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立案侦查。例如发生一起命案,应该弄清是自杀、他杀或意外事件,通过现场遗留的足迹痕迹的鉴定,可以判断是属于死者的还是第三人的,或者现场有几个人等等,如果现场有除了死者足迹之外的其他的足迹,这就为我们判断他杀的可能性提供有力证据。
2、提供侦查线索,缩小侦查范围
刑事案件发生后,在确定案件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侦查的方向和范围,这是侦破工作的重要环节。如果此时案件性质定位不准,侦查的方向和范围就难以确定,就会给侦查工作带来障碍,甚至会走弯路。虽然根据现场的客观反映和群众及被害人的反映可以提供依据,但是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尤为重要。正如美国著名法庭科学家赫伯特·麦克唐奈所言:“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的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诉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
3、利用足迹物证及规律特点串并案
运用现场痕迹物证及其规律特点,主要是罪犯在大脑思维支配下的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引起的一切事物变异的总和,这种变异包括罪犯在现场上遗留的形象痕迹;鞋印动力定型痕迹;罪犯作案的时间、空间、部位、目标和侵害对象等规律和罪犯的体貌、语言以及各类遗留物特征等。在案件侦查中,如果发现罪犯使用相同作案工具,采用相同的手段、技巧和方法,就可将多起案件进行串并,开展侦破工作。
4、证实犯罪,提供证据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刑侦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现场痕迹物证在证实犯罪方面的证据作用却是不能忽视的。如果现场提取的足迹与犯罪嫌疑人认定同一就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唯有物证不会说谎。”由此可见,足迹物证作为形象物证的一种,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破案过程中,对提供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串并案件以及提供诉讼证据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
第三十四条痕迹、物证等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改变、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车辆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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