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的主旨:股东退股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退股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但股东不能随意撤回投资,否则会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规定退股条件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分析
一、股东退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4、申请股东须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退出股份有几种方式
1、股东退股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进行股权的转让,一种是先进行减资,再进行股权的转让。
2、股东不能随意地撤回投资,否则,会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遭受行政和刑事处罚。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
由上文可知,股东退股只有在上述的几个条件之一时,才能够允许退股,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防止因退股而导致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受损。
结语
根据上述条件,股东退股需要满足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以及申请股东投反对票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符合特定情形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退股有两种方式,即股权转让和先减资再转让。退股需要符合特定条件,以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