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外出打工的新规如下:
1、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在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
2、缓刑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除非有正当理由,并且经过审批;
3、因故居所变更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变更,但变更监管地点需要按照规定进行;
4、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的,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5、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6、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7、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相应审批流程。
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
1、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轻,即犯罪事实本身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
3、有悔罪表现,指犯罪人对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诚地表示出来;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主要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刑罚轻重等多种因素来预测;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即不会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6、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和孕妇,除非犯罪情节非常严重或者对其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否则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不适用的情形包括:
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分子;
2、累犯;
3、一人犯数罪的被告人;
4、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5、涉毒案件的被告人;
6、涉黑涉恶的被告人;
7、具有索贿情节的受贿犯;
8、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9、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10、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综上所述,缓刑人员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可以申请外出打工。但在打工过程中,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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