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上不完全相同。行政复议既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 行政司法性质,又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而行政裁决主要 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不具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
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而行政 裁决的调整对象是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
3、基础法 律关系不同。行政复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裁决 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4、行为依据及权力范围不同。
1.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种类包括:
(1). 权属纠纷的裁决;:
(2), 侵权纠纷的裁决;
(3), 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它是现代法治国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 3.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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