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处罚及立案标准。自然人犯罪数额巨大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单位犯罪对单位判罚金,对主管人员按自然人判刑规定处罚。立案标准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该罪为特殊主体犯罪,仅适用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审查中应注意单位犯罪并追加被告。
法律分析
一、一般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怎么处罚的
1、自然人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数额巨大的,能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到20万元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的,能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到50万元罚金。
2、单位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自然人的判刑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如果数额巨大的,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到二十万元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能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到五十万元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只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另外,司法实践中该罪更容易以单位犯罪的形式出现,在审查中应注意审查是否是单位犯罪,及时追加单位被告。
结语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然人犯罪者,数额巨大的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到20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到50万元罚金。对于单位犯罪者,将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立案追诉的标准是涉嫌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在审查中应注意是否存在单位犯罪,并及时追加单位被告。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客户利益,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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