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登记的首次登记需要依据协议来设定。当事人可以持房地产权证、地役权合同和其他必要的地役权、地役权文件申请首次地役权登记。地役权人取得地役权后,应尽量减少人身受役权的限制,并在地役权的实现过程中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地役权的损害,不得过分损害自己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地役权人需要在地役权上建造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地役权的有效实现离不开配套设施的建设,地役权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对地役权的损害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登记首次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地役权和地役权的房地产权证、地役权合同等。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地役权登记的首次登记需要依据协议来设定。当事人可以持房地产权证、地役权合同和其他必要的地役权、地役权文件申请首次地役权登记。第六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其他名称发生变化;(二)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变化;(三)地役权或者地役权的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四)地役权的内容发生变化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役权的分割、转让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和地役权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地役权人取得地役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根据合同的目的和方法使用地役权。地役权的使用并没有以实际占有他人土地为要件,只是列出了对他人土地设定一定的负担。例如,如果约定了通行权,地役权人只能通过地役权,不能从事其他行为。如果合同约定的通行方式仅为步行通过地役权,则机动车不得通行。地役权人通过使用地役权达到通行目的,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益。2尽量减少人身受役权的限制。地役权的实现是地役权人为了地役权的便利而承担的负担。因此,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方法使用地役权时,应当采取尽量减少地役权损害的方法,同时不得过分损害自己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现地役权的目的,地役权人需要在地役权上建造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在地役权上建造水泵以实现取水权,或者建造电线杆以实现通行权。地役权人从事这些行为是必要的。地役权的有效实现离不开配套设施的建设。虽然这是必要的,但也要求地役权人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对地役权的损害,减少对地役权人权利的限制。此外,地役权人因行使地役权造成地役权损害的,还应当恢复原状,事后赔偿损害。
拓展延伸
地役权登记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1.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证书:这是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也是地役权产生的基础。
2. 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是土地所有者和地役权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
3. 地役权协议:地役权协议是地役权人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就地役权事宜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4. 土地利用现状证明:对于需要利用土地的地役权人,需要提供其土地利用现状证明。
5. 地役权申请表:地役权登记申请表是地役权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时需要填写的表格。
6. 地役权登记证:这是地役权人获得地役权登记证明的文件。
以上材料应当归档,并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地役权登记是地役权生效的前提条件,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地役权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结语
地役权登记的首次登记需要依据协议来设定,当事人可以持房地产权证、地役权合同和其他必要的地役权、地役权文件申请首次地役权登记。地役权人取得地役权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尽量减少人身受役权的限制,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方法使用地役权,从事这些行为是必要的,地役权人从事这些行为是必要的,地役权人因行使地役权造成地役权损害的,还应当恢复原状,事后赔偿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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