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看守所向批准机关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后,批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法律分析
监狱、看守所向批准机关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后,批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拓展延伸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在罪犯被拘留或逮捕后,因其身体或者家庭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监狱或看守所,但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法院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监狱或看守所执行刑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罪犯必须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2. 暂予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决定;
3.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罪犯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
5.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罪犯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如果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将其送回监狱或看守所执行刑罚。
总之,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被公安机关批准实施。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法院需要认真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确保罪犯符合条件,并且遵守相关规定。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看守所向批准机关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后,批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因此,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符合相关条件,同时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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