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保险政策:用人单位需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区分“新工伤”和“老工伤”,前者由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后者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待遇。工伤流程:就医时费用由单位垫付,认定后由医院垫付;单位申报工伤;单位提供材料认定和鉴定;社保机构审核待遇;单位提供收据领取费用。如需了解更多,请自行搜索查询。
法律分析
武汉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在这有“新工伤”和“老工伤”的区别,具体如下:
参保登记
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
“新工伤”和“老工伤”的区别
(1)在2005年6月30日(含)以前发生的工伤属“老工伤”,之后发生的属“新工伤”;
(2)“老工伤”的待遇由原单位(托管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工伤职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或仍由原单位按月发放工伤待遇;
(3)“新工伤”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各项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办事流程
(1)就医:工伤认定前就近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现金垫付。工伤认定后职工凭《继续治疗申请表》到医院就医,费用由医院垫付;
(2)申报:单位及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并申报工伤;
(3)工伤认定和鉴定: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认定和鉴定的材料。认定部门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伤残等级的鉴定部门为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4)工伤待遇审核:各项待遇由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复审并核定;
(5)费用领取:工伤医疗费、工伤固定待遇核定后,由单位提供收据(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也可以到网上进行搜索查询。
结语
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需要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区分了新工伤和老工伤,具体规定如下:2005年6月30日前发生的属于老工伤,之后发生的属于新工伤。对于老工伤,待遇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工伤职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待遇或继续由原单位按月发放。而新工伤的认定、鉴定和待遇申报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对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办事流程,需要就医、申报、工伤认定和鉴定、待遇审核以及费用领取等步骤。如需了解更多,请自行搜索查询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