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人民法院的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查和受理各类申诉案件,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处理涉诉信访;
3、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5、管理、使用本院的司法警察力量,保证机关和押解人犯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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