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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施工合同解除,发包人结算是否要扣留质量保证金?

2023-06-13 来源:易榕旅网

【裁判规则】

工程未完工而合同解除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已完工程进行结算,仍可按合同约定按比例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案情简介】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和西安华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海天公司进场施工,后因发包人华峰公司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返还履约保证金等,导致案涉工程停工。双方经协商签订《复工协议》,复工协议主要内容是华峰公司保证付款要求海天公司完工未完工程,双方按约进行结算。其中对于质保金作出了详细约定,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保证金,保证金的50%预留一年,45%预留二年,5%预留五年。保修期满,若无质量问题,15日内一次性返还(保证金不计取利息)。《复工协议》签订后由于华峰公司仍不能按时付款,导致双方发生诉讼,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但对扣留质保金及保修问题发生了争议。海天公司认为,合同解除,工程非正常的全部竣工交付,海天公司全部已完工程量所对应的仅仅是主体结构工程,并非全部工程,不应当扣留质保金。华峰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满退还。

【争议焦点】

工程未完工合同解除,发包人是否应当扣留质量保证金?若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从什么时间节点开始计算?

【裁判分析】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条款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案涉工程属于未完工工程,双方当事人现已解除合同。因此,双方的部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比如竣工验收。但并不等于该工程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双方的合同解除,华峰公司可以找第三方继续完工并通过验收。因此,发包人仍然可以扣留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用以保证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复工协议》约定的质保金条款,对海天公司已完工程,按照工程款数额扣留质量保证金。同时,即便双方的合同解除,也不能免除海天公司的保修义务,海天公司对其施工的工程仍然有法定的保修义务。因海天公司施工的是主体工程部分,且主体工程已经通过有关部门的质量检测为合格,故对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从主体工程质量检测合格之日起计算。对于超过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的予以返还,华峰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海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起算时间是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单项或者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亦或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存在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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