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停业手续和恢复营业手续的程序
(一)申请零售客户不论要停业还是要恢复营业,都应先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3.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2.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零售客户提交申请材料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及时进行审查,有必要的还会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对申请停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审查申请的停业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批准停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出具准予停业通知书,停止卷烟供应。停业期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对申请恢复营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审查是否超过了批准的停业期限、是否为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册人经营、是否为原经营地址、是否仍然符合经营条件。如果是被责令停止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还要检查其整改情况。经审批同意恢复营业的,审批机关出具准予恢复营业通知书,发还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并恢复卷烟供应。
二、逾期不申请停业或恢复营业的法律后果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仍未申请恢复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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