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无过错发起人不能免责,但可以减轻责任。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公司设立失败,意味着设立公司的成本损失,还带来债务和额外用支出,这也是无过错发起人不能接受,往往认为债务与费用与其无关,谁的错谁担责。但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因其他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无过错发起人不免责。法律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所以只要公司设立失败,不管是有过错的发起人,还是无过错的发起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清偿相应的债务和费用。对无过错的发起人而言,要是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因清偿债和支付费用问题发生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先向专业的律师咨询,该诉讼的诉讼,该赔偿的赔偿。风险提示: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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